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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性评估概述

2020-07-03 11:29:45  82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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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分为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与预测性评估。在财产损害评估、税基评估、量刑定罪时,都可能涉及追溯性评估。笔者结合近公众热议的追溯性评估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以示借鉴。

一、追溯性评估定义

翻阅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国外资产评估准则,均未找到对该概念的描述,在对《资产评估》教材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研读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妨将其定义为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在过去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并于评估工作日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追溯性评估的价值时点及结论有效期

(一)价值时点

前述定义中,“过去某一时点”的定义,可能对许多同行来说很难界定。一般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现场勘查日或年终、月底,这种基准日一般在资产评估现场操作日附近。为的是更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会计报表日,从而使得取值更科学合理。从笔者近年来接触的案例及自身工作的实际看来,该“过去某一时点”至少距资产评估现场操作日在一年以上,现场工作日期间,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市场状况、资产的物理状况已发生不小变化,对资产评估结论已产生较大影响。

(二)结论有效期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不超过一年的,才可使用资产评估报告”。规定资产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是为了防止经济行为的实现日距离评估基准日时间过长,资产价值由于各种原因已发生较大变化。但是,对于追溯性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并不因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价值。因而,现行业对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结论的有效期已产生一个共识,那就是无有效期限制。但是,任何评估服务都是对应特定经济行为的,报告的有效期亦是为该特定经济行为服务的,该有效期应随着经济行为的实现而结束,因而,在报告中对该有效期描述为“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截止资产评估经济行为实现之日止”,是否更为合适呢?

三、追溯性评估调查程序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现时性评估中,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程序均能很好的执行,但在追溯性评估中,核对、监盘、勘查等程序的进行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评估操作日,部分资产的的技术状态可能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更有甚者,资产已灭失。这就对了资产评估核对、勘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一)要收集足够多的原始资料

对比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所需要收集的资料更多。如:现时性评估中对原材料的评估,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收集原材料申报清单及近的出入库凭证。在追溯性评估中,评估专业人员除了要收集申报清单及评估基准日前原材料的出入库清单外,还需收集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现场勘查日之间出入库资料,倒轧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及金额。从而佐证其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及实物资产存在的真实性。

(二)调查中要关注更多的细节

相对于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更加考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素质。数量的倒轧核实、资产状况的理论推导、负债情况的调查分析等环节,均跟现时性评估有较大的差别。还拿原材料评估举例,现时性评估中,在评估操作日,对原材料的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可能未发生变化,评估专业人员仅需对照清单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即可。而在追溯性评估中,该项原材料在评估操作日可能已经进入生产过程中,抑或已经形成产成品进行销售,为此,评估专业人员已无法进行现场核实,此时,需要评估专业人员倒轧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及金额。从而佐证其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及实物资产存在的真实性。

(三)执行替代程序更多

现时性评估中,大部分评估程序均可执行正常程序。如:函证、现场核实、监盘等。但在追溯性评估中,评估作业期间无法执行函证程序或者函证后大部分无法收到回函、实物资产灭失无法进行现场核实、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单位已注销(清算)等......此时,需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如:无法进行函证的,核实账务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再比如:机器设备实体状况与评估操作日之间可能已经产生明显变化的,需要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包括的使用状况、机器生产载荷、维护保养、质量检查、大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收集相关资料后,形成底稿,从理论上倒轧评估基准日实物资产状况。

(四)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的选取要考究

收益法测算过程中,需要对被评估资产的相关收益及成本进行测算。而在追溯性评估中,在评估操作日,相关的收益及成本费用均已实际发生,那么,预期收益及预期成本费用的取舍问题就成了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斟酌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是站在过去的时点进行预测,使用预测数据才是合适的,但是实际收益(成本、费用)确实已经发生,建议在进行预测时充分考虑已经存在的实施,做出合理的判断。

(五)评估报告撰写要注意

翻阅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国际评估相关书籍,笔者未能找到相关追溯性资产评估的详细阐述。笔者就合理规避风险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对项目名称的阐述中,一定要阐明“追溯性资产评估”相关字眼,让报告使用人一目了然,眼就看明白报告的类型,为其进一步了解报告内容奠定基础。

二是关于评估对象的描述,要尽量阐明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如实物分布状况、评估工作日实物资产的存在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另外,还要尽可能的调查实物资产在基准日时面临的抵押、担保等事宜。

三是评估依据要详实有效。法律法规依据及准则依据的,应为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虽然报告的基准日为以前时期,但出具报告日是当下,法律法规及准则都要适用版本。在评估报告日期间,个别取价依据可能已经失效或已进行了更新。而评估专业人员评估的是基准日时期的市场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在进行测算时,一定要依据评估基准日的有效取价依据为准进行测算。

四是特别事项说明要尽可能说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权属不清、资产已灭失等相关情况,并详尽阐述评估专业人员为应对问题而采取的措施,还要将基准日后评估对象发生的重要的变化事宜进行阐述,为报告使用人了解资产状况提供参考,真正做到服务报告使用人的目的。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对评估需求的进一步多样化,评估专业人员必将会碰到越来越多追溯性评估的业务,如果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不能很好的掌握该类型业务的特殊性及该类业务的操作要求,必将丧失市场份额。因此,要适时开展该类型内部培训或者聘请专业老师对业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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