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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庐江代开医院诊断证明,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2024-05-22 11:00:01 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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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光临!我们专业提供各大医院病假条、病假单、病例单、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化验单、CT报告单、B超单、病例诊断证明、结扎上环证明、医院病假单、三甲医院病假条、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病历证明、医院住院证明、医院出院证明、医院怀孕证明、医院流产证明、人流手术证明单、医院引产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医院病危通知书。

    取病历需要携带身份证,其他方面一般不需要,主要是复印件,原件医院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例如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会诊意见;

    (5)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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