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中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别,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⑴、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⑵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履约保函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银行保函涉及哪些风险?
银行保函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具体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提供担保的银行,他们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申请人、受益人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银行保函风险主要来自于保函本身,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为此,签订银行保函同样要注意合同条款,如果条款存在对自己不公平的描述,一旦出现争议,将不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
同时,受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更是取决于银行保函条款的相关规定。
银行保函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银行保函)
2.银行
提供担保的银行是银行保函的主要风险承担者,其面临的风险包括:
(1)委托人违约
对于担保行而言,其的风险便是申请人违约的风险。当委托人不履约或违约,银行就得向受益人索赔,如果委托人出现破产等情况时,银行损失将得不到追偿。
(2)受益人欺诈
当委托人违约时,受益人只需要提供相关的单据文件,银行就应该赔付。不排除受益人伪造满足付款条件的单据来骗取银行付款,为此银行应该加强审核,并核实事情的真相。
银行保函一般用于什么情况
银行保函一般用于工程行业,建工企业,工程建造的时候,为了防止双方违约或者是出现别的问题。银行保函又被叫做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书。银行保函指的是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那么这时就会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