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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4:00:01 3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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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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