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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石镇半挂车回收,专业从事报废车注销咨询业务

2024-02-20 12:23:01  511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机动车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2、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3、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4、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5、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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