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新公司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名称核准、公司章程、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备案(行政、合同、财务、法人)。
2、公司变更;工商、税务变更,法人,股东股权,范围,名称,,投资人等各种情况变更服务;
3、审批;影视制作许可,机构执业、许可、流通,卫生,进出口权,酒类流通备案表,审批,房地产经纪许可等;
4、社保代理:社保开户,社保拖管、代上、补缴;
5、其他服务:收转公司、公司注销、注册等;
6、年检,疑难年检,原始凭的审核、编制,年度所得税审计、年检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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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营业执照名下的印章都必须经过公安备案后刻制。
记账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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