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目录清单: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3、场所产权明文件或者租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明材料;
5、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带有储存设施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明材料、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书、技术职称书或者危险物品类注册工程师资格书(复制件);评价报告。
记账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我司项目包括:
内资:广州内外资公司注册、变更、注销;合伙企业注册、变更、注销;个体户注册,变更、注销等。
外资: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变更、香港公司年审、外国公司注册等。
会计:代理记账、代理申报纳税、代理税务登记与变更、注销等。
无形资产: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复审、商标续展、商标异议、申请、著作权申请等。
专项审批: 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国条形码申请、进出口权申请、申请、保安服务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