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报废的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类物资,由各单位使用部门填写《废旧物资 报废申请表》,注明拟报废物资的统一编号、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等;逐项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利用和改造价值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废处置意见。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到《废旧物资报废申请表》后,就拟报废物资的购进 原值和折旧提取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要就拟报废物资的购置日期进行核实; 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的物资逐项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参与会审人员共同签署报废处置意见。
第十条 各单位拟报废的废旧物资原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报请集团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